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工履行哪些義務? 【分析解答】用工單位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在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作了明確劃分,使得在出現勞動爭議時有法可依,避免產生責任推諉現象,從而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維權點津】實踐中由于派遣過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用工單位負有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義務,杜絕勞務派遣的“暗箱操作”,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