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規范化管理, 充分調動勞務派遣 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為地稅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 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勞務派遣人員,是我局因工作需要,由勞務派遣公司統 一派遣、經市局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 首次接受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員,均實行一個月試用期制度。 第二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派遣、使用及條件 第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市局提出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 數量、崗位要求和聘用條件等統一派遣,由市局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第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 依據金昌市地方稅務局與金昌市鎳城偉創人 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進行。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 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勞務派遣公司要將我局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的事實告知 勞務派遣人員。 第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紀守法,無違法亂紀等行為。 (二)誠實守信,踏實肯干,愛崗敬業。 (三)年齡在滿 18 周歲以上,男工不超過 55 周歲,女工不超過 50 周歲。 (四)稅收征管崗位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崗位應具有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體健康證明(縣、區級以上醫 院體檢證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區介紹信、計劃生育證明(或未婚證明)、身份證等。 (七)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須持有效的職業技術資格證書。 (八)根據工作性質和實際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條件。 第三章 勞務派遣人員使用程序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使用程序 (一)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需求申請,由市局人教科審核后,報市局 研究決定。 (二)市局人教科按照市局的決定,提出用工數量、崗位要求及聘用條件, 交由市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議、派遣。 (三)凡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局的人員,需填寫《金昌市地方稅務局勞 務派遣人員登記表》 并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 身體健康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 技術工種需要提交相關的上崗證件。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 的用工單位、工作崗位、派遣期限等情況。 第四章 勞動派遣人員的管理 第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由市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集中統一管理, 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單位 具體負責。 第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我局的各項規定制度。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監督、考核等參照《金昌市地方稅務局行政執法(管 理)責任制考核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用人單位應結合勞務派遣人員的崗位制定崗位責任制, 并對崗位責任制執 行和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綜 合素質, 增強其服務技能, 積極引導其愛崗敬業, 努力工作, 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核、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核、獎懲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核分為經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兩種。 經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根據市局相關制度和勞務派遣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情況進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別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結合市局上半年“兩制”考 核工作統一進行;年度考核結合市局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統一進行。市局根據考核 結果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年度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優秀等次名額按臨時人員 15%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當年年度考核評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從次年 1 月 1 日起在當年工資基礎上加薪 50 元/人·月,當年評為優秀等次的,從次年 1 月 1 日起在當年工資基礎上加薪 100 元。年度加薪最多不得超過 6 次。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當年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等次的, 留崗查看 3 個月, 期間扣發 工資 100 元/人·月。留崗查看期滿后,經市局考核合格后方可繼續上崗。 第十八條 因違反勞動紀律、出現服務態度和工作作風等行為,造成經濟損 失或不良影響,尚未構成辭退條件的勞務派遣人員,將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對 于情節較輕的,扣發半月工資;對于情節較重的,扣發全月工資。 第六章 勞務派遣關系的解除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市局的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秩序的。
3、違反工作規程,損壞公共財務,造成經濟損失的。 4、服務態度惡劣,影響地稅部門形象的。 5、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后,可 以解除勞務派遣關系: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務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協議》 無法履行, 經我局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 未能就變更 《勞務派遣協議》 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規違紀需要退回勞動派遣公 司的,我局應提前 7 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書面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公 司。 第二十二條 因我局工作變化需裁減勞務派遣人員的,應提前 30 個工作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提前解除派遣關系的,應提前 30 日向我局寫出書面申請,經我局批準并辦理完交接手續后,方可解除派遣關 系。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關系在 《勞務派遣協議》 屆滿時即終止,由于工作需要,在我局 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同意條件下,可續簽協議,并應提前 1 個月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第七章 工資及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新聘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工資為合同約定 工資的 80%。試用期滿后按《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工資金額發放。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按金昌市政府規定的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實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資日計算的辦法。各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金昌市地方稅務局職工考勤管理辦法》,認真做好考勤 記錄。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市局人教科統一管理,并按照市局規定 由財務部門統一核交勞務派遣公司發放。 各用人單位應按月將勞務派遣人員的考 勤記錄上報市局人教科,由市局人教科根據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記錄計算其工 資,交市局財務部門核發。未出勤者,不能發給工資。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如遇政策性調整,由市局人教科根據相關 制度規定提出調整方案,經局務會議研究后方可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調整后市局機關后勤中心應及時與勞務派遣公司溝通, 調整《勞務派遣協議》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試用期滿后,市局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為 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費。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按 照市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單位繳納的部分,由我局根據社保經辦機構 核定的基數按月核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轉繳社保經辦機構。勞務派 遣人員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公司未按《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向勞務派遣人員足額 支付工資、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而引起的勞資糾紛或其他后果, 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責任,并全額承擔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條 市局不負擔勞務派遣人員的醫療費用,意外傷害事故由本人承 擔。工傷事故根據國務院《工務保險條例》和金政辦發{2004}121 號文件規定 處理。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未經市局同意和勞務派遣公司同意, 單方面解除 勞務派遣關系,給市局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局無故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給勞務派遣人員 造成損失的, 由市局按 《勞動派遣協議》 的相關規定向勞務派遣人員支付補償金。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與此辦法不符的所有規定同時廢 永昌縣地方稅務局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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