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見習,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實習,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 本條例所稱畢業生就業見習(以下簡稱見習),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畢業后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的就業適應性訓練。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畢業生就業見習,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學生實習堅持學校組織、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見習堅持個人自愿參與、政府扶持幫助、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生實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實習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見習工作,加強見習指導與協調,促進畢業生提高就業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習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見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學生實習和畢業生見習,為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吸納、培養和儲備人才。 第二章 組織與保障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認真履行學生實習的組織責任,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八條 保障學生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學生實習,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九條 學校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自愿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建設實習基地,為學生實習提供便利。 第十條 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與學校開展合作,并發揮行業資源、技術和信息優勢,推動共建實習基地和開展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學生實習。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地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計劃地組織當地畢業后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擴展就業機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確定為見習基地: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管理規范; (二)自愿且能夠持續提供一定數量的見習崗位; (三)提供的見習崗位具備一定技術含量和業務內容,能確保畢業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定見習基地時,應當考慮單位的行業分布,優先考慮當地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同時吸納不同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參加,以滿足見習的需求。 第十四條 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提供見習崗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見習基地的檢查與指導,及時解決見習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見習單位未依法履行見習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為見習基地的資格。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見習政策的宣傳,將見習作為就業指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宣傳見習制度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見習的經驗做法,形成社會普遍關注、各方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三章 實習規范與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實習一般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要求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應當經學校同意。學校應當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掌握實習情況,統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冊學號; (二)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的實習期限; (三)實習方式、內容和崗位; (四)實習終止條件;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實習協議可以根據實習的性質和需要,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保密等其他事項。 其他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與學校、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在學生實習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 (二)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大綱,制定實習計劃; (三)聯系并合理安排實習單位; (四)安排責任心強,有一定經驗的實習指導教師; (五)對學生進行安全、紀律教育; (六)檢查學生實習情況,及時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七)建立學生實習管理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實習學生在單位內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 (三)根據實習要求,選派有經驗的實習指導人員; (四)對學生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五)向學校反饋學生的實習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 (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 (三)安排學生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但完成學生本專業實習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學生在需要相應職業資格的崗位上頂崗實習; (五)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六)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和管理實習; (七)其他影響實習學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當期接收實習學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實習,不得違反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加強與實習單位的聯系,根據實習計劃和實習單位的具體情況,做好學生的實習指導、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實習指導人員的工作,保證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學生實習的時間。 實習指導人員應當根據實習計劃和實習協議,對學生實習進行指導。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根據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要求實習,接受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管理和考核評定。 學生應當尊重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指導人員,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實習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條 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實習單位、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按時足額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補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條 實習協議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 第三十條 實習結束時,實習單位應當根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考核評定成績,出具實習鑒定。 第四章 見習規范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見習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見習崗位,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送見習崗位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省常住戶口的畢業生在畢業后一年內未能就業的,可以自愿參加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的見習。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人才引進工作的需要,吸納非本地常住戶口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改善本地人才隊伍結構。非本地常住戶口畢業生參加見習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見習單位應當與畢業生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見習協議。 見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見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畢業生的姓名、住址、畢業院校; (二)見習期限; (三)見習計劃安排; (四)崗位職責; (五)見習待遇; (六)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見習協議的解除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 見習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三十六條 見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合適的見習崗位、必要的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二)配備相關工種崗位訓練的設施、設備和見習指導人員; (三)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四)見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見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二)未經見習人員同意安排見習人員周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三)其他影響見習人員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見習單位當期接收見習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九條 見習人員應當遵守見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見習指導人員的管理,保守見習單位的秘密。 第四十條 見習單位應當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 見習單位支付生活補貼后,見習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見習單位給予補貼,補貼的具體數額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四十一條 見習人員可以在見習基地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并享受相應待遇。 見習單位應當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傷害意外保險。 第四十二條 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見習單位和畢業生的雙向選擇活動;見習人員要求托管人事檔案的,應當提供免費人事檔案托管服務。 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以隨時辦理就業派遣手續。 第四十三條 見習人員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當進行考核鑒定并為其出具見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 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人員。 見習人員見習期間或者期滿后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見習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 見習期滿仍未能實現就業的畢業生,由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繼續進行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 畢業生有創業愿望的,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利用現有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學生實習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及時公布有關單位提供的實習崗位、當年本地區學校學生實習信息,為學校、實習單位和
實習學生提供服務。 學校應當于每年六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學生實習人數、專業類型、實習時間等信息分別報送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可提供實習崗位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見習信息服務平臺,收集并發布見習供求信息,推薦有意向參加見習的畢業生到相關崗位見習;通過各種方式引導和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畢業生見習。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實習、見習狀況和實習、見習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實習和見習的指導、培訓和補貼等。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為建立實習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等校企合作項目提供資助。 第五十條 除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補貼之外,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見習基地一定的補貼。 第五十一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農業等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建立實習基地、見習基地,對基地有關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優先予以扶持。 第五十二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生產、教學、科研結合效果良好的實習基地、見習基地,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方面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十三條 對企業接收學生和畢業生實習、見習并支付實習報酬、見習補貼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對實習基地、見習基地依法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安排實習經費或者挪用實習經費的; (二)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的; (三)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的; (四)拖欠、克扣學生實習補助的; (五)未按照協議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六)發現實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學生權益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響學生實習或者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見習環境的; (二)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超時實習、見習的; (三)克扣、拖欠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報酬、補助或者補貼的; (四)未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五)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 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 (一)接納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的; (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的; (三)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的; (四)當期接收頂崗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的。 第五十七條 學校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和管理實習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實習學生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行為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外,應當將學生送回學校所在地,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五十九條 實習指導教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指導、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實習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實習學生應當向學校報告。學校應當及時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學校、實習單位、見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實習、見習協議約定,對實習學生、見習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在實習、見習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實習、見習單位可以終止其在本單位的實習、見習。 第六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補貼、資助、補助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助、補助,并取消其三年內獲得相關補貼、資助、補助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實習、見習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省外學校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習,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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